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救治医院、财政、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根据全市人口规模、应急救助人数现状和年度增减变动情况,全市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100万元/年,由市财政筹集80%、治疗医院筹集10%、社会捐助筹集10%。如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应急救助费用不足100万元,结余部分滚动纳入第二年基金总规模内,并相应减少第二年财政投入。由于特殊原因,年度内实际应急救助费用超出100万元,由市级财政增加投入或通过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共同筹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市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共同募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基金使用范围。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具体支付范围执行。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部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管理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卫生、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潜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和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将基金使用情况、救助的具体事例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付方式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市卫生部门。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完成,以资料审核为主,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
(三)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市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市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细化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2014年1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附表:1.潜江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
2.潜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
2014年1月14日
附表1:
潜江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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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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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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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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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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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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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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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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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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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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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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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表2:
潜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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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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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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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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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分管科 室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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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分管领 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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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财务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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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办公室 负 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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