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规划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基本原则
各类城乡规划事项按照“分类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分别按程序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进行审议(定)后,依法依规审批。
二、分级审批(议)内容
(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审批(议)内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市)总体规划。
2.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审批(议)内容。
1.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经营性项目的规划选址。
2.规划区范围内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城市道路旁的建设项目规划及临街建筑设计方案。其他区域具有标志性和特殊意义的建筑设计方案。
3.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后,需调整容积率且突破规定容积率指标上限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4.年度城乡规划测绘、编制计划。
5.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审议后认为需提交审批(议)的项目及事项。
(三)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审批(议)内容。
1.规划区范围内除工业项目以外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2.规划区范围内较大经营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保障房项目、农民公寓项目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3.规划区范围内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项目规划及临街建筑设计方案。
4.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后调整容积率且未突破规定容积率指标上限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5.市城乡规划局相关会议审查后认为需要提交审批(议)的项目及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办公会对上会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分类,分别相应向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及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召集人申报纳入议题。
(二)项目按程序经各层级会议审批(议)后,由市城乡规划局(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会议纪要和修改完善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按会议层级分别送签。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纪要和审批(议)后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分别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送市长(规委会主任)签发(批);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纪要和审批(议)后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送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批)。市城乡规划局(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纪要及签批方案的整理归档及保存工作。
(三)通过会审的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按法定程序组织报批或审批,并依法履行批后规划监管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按审批的意见组织实施。
四、会议召开要求
(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召集。
(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会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召集。
(三)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规划与建筑方案审查小组组长主持召集。
(四)各部门参会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且按时参会,不得无故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五)会议审议项目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时,需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方案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潜政办发〔2010〕3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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