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1日
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实施、验收、指标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立项、审查、报批、指导、指标管理。
各地负责项目选址、拆旧区房屋拆迁及除障、土地整治、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立项、验收资料的组织、资金使用等。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核费、拨付与监管。
潜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挂钩办)负责项目的协调、方案审查、初验、督办和资金审查。
第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度等。
第五条 项目从立项方案批复至竣工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六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有权属纠纷和矛盾的不得纳入项目区范围。
第七条 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与公众的意见,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且进行听证、公示。
(一)项目编制规划方案,落实拆旧区、还建区建设地块;
(二)项目拆旧区面积、户数、房屋类型及成色、除障类型及数量、拟拆迁农户同意意见;
(三)项目拆旧区是工矿或窑场等其他建设用地的,须附产权人同意搬迁的确认意见;
(四)项目听证、公示影像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包括资源调查、年度计划编制、设计及资金概算、踏勘、会审、组件上报。
(一)资源调查。由各地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摸清本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分布情况和整理潜力,对拟选项目的数量、难易程度以及土地权属状况等进行调查。
(二)项目计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当年项目年度计划。
(三)项目组件。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测量、规划设计、收集资料,统一出具现状图、规划图和资金概算报告。项目的规划设计原则上只进行土地平整。
(四)项目踏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据实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踏勘审签表》。
(五)项目审查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项目立项会审。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签署退件意见,通过审查的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目录;
(二)项目立项请示;
(三)项目立项呈报表;
(四)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七)相关部门的审查结论性意见或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结论性意见;
(八)搬迁除障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九)涉及工矿等建设用地复垦的,应有业主或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明确意见;
(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群众对土地权属、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十一)图件资料(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实测图、规划图;
(十二)项目区照片等影像资料;
(十三)项目资金概算方案;
(十四)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项目所在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方案等并报挂钩办。
(一)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包含项目规模、位置、资金投入、净增耕地数量等;
2.项目拆旧区房屋拆迁除障补助额度,含拆迁户或被除障户姓名,拆迁除障类型、面积、结构和补助标准及数额、公示结果、群众意见等;
3.项目拆旧区土地整治设计(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含工程规模、资金预算、工程调度、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等;
4.项目还建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含工程规模、资金预算、工程调度、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等;
5.项目影像资料及图件材料等;
6.其他。
(二)项目工程招投标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挂钩办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实地踏勘,审定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拆旧区土地整治和还建区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单项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邀请招标。20万元以下项目的邀标对象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行项目所在地政府法人负责制,挂钩办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监管,并不定期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挂钩办实行项目进度通报制度,对不能如期开工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章 项目的变更和取消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取消。
第十五条 项目确需变更的,由变更方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面积调整对比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取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交项目取消说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依据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的实施方案和变更资料进行。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拆迁除障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自验,认定合格后,向挂钩办申请初验。
项目初验申报资料包括:
1.申报资料目录;
2.项目验收的申请书;
3.项目验收呈报表;
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面积勘测表,含拆旧区和还建区情况;
6.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7.项目实施方案;
8.项目变更相关资料;
9.项目资金决算表;
10.项目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
11.图件资料;
12.有关影像资料;
13.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验。挂钩办收到项目竣工初验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申报项目逐个进行初验。初验内容包括:
1.项目拆旧区拆迁除障情况;
2.拆旧区土地整治质量及工程运行情况;
3.土地平整和相关农田基本建设设施数量、质量及运行情况;
4.还建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运行情况;
5.新增耕地情况;
6.与项目区农户座谈了解;
7.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初验不合格的项目由挂钩办签署项目整改意见通知单,责成项目所在地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结论性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终验。
(三)终验。以市政府名义按年度分批次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1.申报资料目录;
2.潜江市人民政府验收申请书;
3.验收呈报表;
4.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5.评审会人员签到表;
6.竣工验收报告;
7.项目验收评审意见;
8.项目竣工验收图;
9.实施前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10.附件。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终验合格项目的验收批复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直报备案、规划调整、变更调查、权属调整等,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决算审计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二)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以奖代补”的原则。。
(三)实行国库集中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市财政局设立“潜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账,用于核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专款专用。各地相应设立专帐。
(四)资金优先用于土地整治和拆旧区拆迁除障补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应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所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财政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市级部分);
(三)不足部分在政府土地收益中统筹解决;
(四)其它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它费用。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除障补助费及不可预见费。
(二)还建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它费用。
土地整治支出和还建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支出的总额按该项目净增耕地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
(三)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从当年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用于增减挂钩后备资源调查、增减挂钩整治规划编制、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审核论证、质量评价、耕地核查、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四)奖励支出。按照资金管理“以奖代补”原则,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所在地按纳入市政府调剂使用的增减挂钩指标予以5万元/亩奖励;并每年度对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
(一)土地整治支出和还建区基础设施补助支出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办法。
项目立项批复及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方案批准后按该项目土地整治支出和还建区基础设施补助支出资金总额(下同)的20%预拨。
项目实施范围内拆迁除障完成后拨付30%。
项目初验合格后拨付30%。
项目终验合格并通过财政评审后拨付20%。
(二)项目所在地按前款规定向挂钩办分期请款,挂钩办审查同意后送市财政局核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拨付。
(三)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由市政府按当年应收取的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
(四)奖励支出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和通过财政评审后由市政府一次性拨付。
(五)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已预拨工程款按原渠道返回或直接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帐户划转抵扣;未能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查明情况,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指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指标的计划下达、管理、分配、调剂、使用、归还。
第二十七条 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商业、住宅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八条 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使用,多余指标由市政府调剂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增减挂钩项目,享有与各地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潜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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