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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12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4〕60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2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9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代拟稿)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和政府购买服务宣传纲要的通知》(鄂财综发﹝2014﹞5号)精神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要强化绩效理念,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改革方向,并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选取重点领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到2020年,显著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体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等级评估3A级以上社会组织和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商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禁止性规定之外的,尤其是能够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有关政府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

1.公布目录。财政部门会同购买主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购买主体在指导目录以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信息发布。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购买流程等信息。

3.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项目实施。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购买主体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办理资金结算。

6.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五)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财政部门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资金直达承接主体,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做好宣传引导,营造政府购买服务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主要政策措施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此项改革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服务供给。

(三)严格监督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开展。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附件:2014年潜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2014年潜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一)就业类 就业培训

购买主体:市就业局

(二)公共环境卫生类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

购买主体:市环卫处

(三)环境保护类 城市绿化

购买主体:市园林局

二、其他事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

(一)技术性服务类 园林城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

购买主体:市公安局

(二)辅助类服务类 市政府机关大院物业管理

购买主体: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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