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精神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自觉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委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满意度明显提高。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部门和基层组织涉农乱收费问题时有出现,村级组织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截留、抵扣问题和套取补贴资金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工作来抓,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加强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党的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切实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必须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向农民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费用的清理工作;要重点做好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偿资金、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落实工作;要重点做好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创新工作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监管,切实加强各项违规收费行为的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事先征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出台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涉农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部门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农民筹资投劳的,须经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在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各区镇处应依托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民负担及惠农政策咨询室,及时公开农民负担政策和涉农收费目录、价格以及惠农政策信息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方便农民查询。
切实加强涉农部门收费专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要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学校收费必须公示,除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盈利原则;对以“自愿”名义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强制学生在校集中就餐,以“建设”名义要求学生捐款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只能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只能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或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认真落实农业用水收费政策,取消易涝地区农民的市镇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负担后,市财政要切实负担起农业排涝费用。加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严禁乱摊派、搭车收费。
严禁将应由各地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各项费用转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承担;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零招待规定;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严格控制在人均1元的标准以内。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负担问题,严禁克扣、截留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针对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整改,建立和完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收费审核制度。
四、规范审批,切实维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民的权益
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环卫设施、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每年3月底前报镇(处)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再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议事程序,对镇处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对重大事项必须实地察看,对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予以及时纠正。
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劳以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标准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8元。要按照实际需要确定筹劳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出具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出具凭证的,农民有权拒付。
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坚决纠正镇(处)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等违规行为;未经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各地一律不得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更不得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
五、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
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坚持发放《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农民惠农补贴资金和政策性负担的数据要分类、准确、完整填写,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限将监督卡全部发放到户,方便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
健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开展农民负担监测,是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和农民负担动态的有效措施。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强化农民负担督查制度。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违法违纪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
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关键在领导,核心在机制,重点在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积极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坚决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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