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日
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我市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二)坚决清理取缔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底拖网等有害渔具。
(三)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
三、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职责
(一)主体责任。
市农业局(水产局)是全市联合打击非法捕捞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如下:
一是负责宣传。制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告知书》、《渔业法律相关条文》、《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等宣传资料。与所有捕捞渔民签订《守法承诺书》,并发放《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及时更换、完善老旧宣传牌和举报监督牌;在执法行动中邀请媒体全程跟踪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二是负责重点区域巡查。围绕汉江、兴隆河、田关河等重点区域,在禁渔期内,市农业局(水产局)每周至少开展四次以上的巡查活动;在非禁渔期,市农业局(水产局)每周至少开展三次以上的巡查活动。
三是负责组织专项执法活动。在汉江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在兴隆坝区开展非法捕捞综合整治行动;在兴隆河、田关河、西荆河、百里长渠等主要河流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渔具和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对各地发现的非法捕捞活动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联合公安、工商部门清理整治电捕鱼器具销售市场;联合林业、工商、交通、公安部门,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
四是负责捕捞渔船管理。通过禁渔期捕捞渔船年度船检工作,全面拆除捕捞渔船上的非法电捕鱼设施。对拒不执行的渔船,取消其各项政策性补贴,吊销捕捞证。
五是负责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负责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打击非法捕捞长效机制。
六是负责督办通报。通过巡查督办,落实相关责任,过硬结账,实行月通报、季督办、年考核。
(二)相关部门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执法行动的治安秩序,保证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联合水产部门办理电鱼、毒鱼、炸鱼案件,收缴作案用爆炸物品、有毒物品;联合水产、工商部门清理整治电捕鱼器具销售市场;协助水产、林业、工商、交通部门,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负责巡江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捕捞行为,并及时通报市农业局(水产局)或当地派出所;协助市渔政部门做好汉江潜江段有害渔具的清理整治工作;协助水产、林业、工商等部门对运输青蛙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清理取缔内河水域的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等有碍行洪的非法捕捞设施;安排各河段管理员为打击非法捕捞监督员,将巡河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捕捞行为及时通报市农业局(水产局)或当地派出所。
市工商局负责联合农业(水产)、公安部门清理整治电捕鱼器具销售市场;联合农业(水产)、林业、交通、公安部门,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各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为鱼类增殖提供水质保障;配合农业(水产)、公安部门查处毒鱼案件。
市林业局负责联合农业(水产)、工商、交通、公安部门,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执法工作经费。
市广电局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做好打击非法捕捞宣传工作。
(三)属地责任。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为打击非法捕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是负责做好辖区内宣传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大份张贴到村,小份张贴到组,将《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张贴到村、组,将《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告知书》、《渔业法律相关条文》、《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发放到每个农户,将《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专业捕捞渔民。
二是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打击非法捕捞行动。市农业局(水产局)对各地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委托执法,定期不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动。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5年4月1日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市政府、各地分别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流动宣传车、固定警示牌、张贴通告等方式,加大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集中整治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自行清理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
各地对有非法捕捞行为的重点人员,要组织专人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其违法行为,争取让其本人自行将违法渔具进行销毁或处置。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法作业的渔民,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打击。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
由市农业局(水产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各地和基层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每月进行2次以上的打击非法捕捞行动。市农业局(水产局)不定时、不定期对重点流域和非法捕捞高发水域进行巡查,各地对所属水域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对重点水域进行重点检查。市农业(水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长效管理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开始)。
集中整治阶段后,转入长效管理阶段。由市农业局(水产局)牵头,联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共同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打击非法捕捞工作专班,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产局)备案。
(二)加强配合,严格执法。
要充分调动和整合渔政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及时沟通,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执法过程中,各部门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亮证执法、依法查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地主动执法的行政罚没资金,除需上缴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各地打击非法捕捞工作经费。
(三)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鱼、毒鱼、炸鱼及在禁渔期、禁渔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的非法捕捞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加强监督,群防群治。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渔民、市民提供详实、可靠的非法捕捞作业信息,增加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处理好对外宣传与内部组织行动的关系,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因泄密而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潜江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潜江市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刘 冰 副市长
副组长:黄锦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维 市农业局局长
吴 洲 市农业局副局长、市水产局局长
谢卫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从孝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 立 市工商局副局长
万立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邹定军 市广电局副局长
胡先武 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
陈绪忠 市林业局党委副书记
王长虹 市财政局工会主任
张远华 市水产局副局长
何金龙 市水产局支部书记
邹昆明 园林办事处社会发展局局长
肖罗新 潜江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
蔡 丹 广华办事处副主任
姚祖权 周矶办事处副主任
叶发勤 杨市办事处副主任
卢卫国 泰丰办事处副主任
李娅婕 高场办事处党委成员
张和义 竹根滩镇副镇长
文 敏 渔洋镇党委委员
彭强强 老新镇党委委员
陈义洲 张金镇副镇长
宋先俊 龙湾镇党委副书记
蒋代明 熊口镇副镇长
从 政 浩口镇党委委员
金晓春 高石碑镇党委委员
刘其富 积玉口镇副镇长
杨 松 王场镇党委委员
邓永武 运粮湖管理区副主任
万方登 白鹭湖管理区副主任
穆桂明 后湖管理区副主任
周厚军 周矶管理区副主任
赵忠昆 总口管理区副主任
胡甫元 熊口管理区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产局,张远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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