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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潜江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5〕71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潜江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实现民主科学决策。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

(一)督察原则。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二)督察范围。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11个区镇处(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周矶办事处、广华办事处、高场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周矶管理区、后湖管理区、王场镇、竹根滩镇)由省级规划督察组进行督察。城市规划区外的12个区镇(熊口镇、张金镇、浩口镇、龙湾镇、渔洋镇、老新镇、积玉口镇、高石碑镇、总口管理区、熊口管理区、白鹭湖管理区、运粮湖管理区)由市级规划督察组进行督察。

(三)督察重点。市级规划督察重点督察以下七个方面的事项:

1.区镇政府是否已组织编制区镇总体规划,区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2.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3.区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区镇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区镇城乡规划管理是否依法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6.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7.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督察方式。城乡规划督察主要采取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对出现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督察人员。市督察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人员及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督察专家组成。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主要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中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编制设计单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聘。督察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六)督察程序。市督查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挂牌督办和依法查处,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实施步骤。2016年初,建立我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成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制定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做好与省级规划督察的对接工作;2016年4月启动我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现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取得实效

    市城乡规划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需要,在市城乡规划局设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督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会同相关单位、业务科室开展省住建厅转(交)办案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省市联动、部门协商等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要结合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要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要加强经费保障,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2015年12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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