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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27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5〕8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27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市场导向、政策集成、开放共享、创新服务原则,将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作为推进潜江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新活力、新途径。

(二)发展目标。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重点在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创新创业主体、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等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5家以上,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三)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潜江电子商务产业园、生态龙虾城、潜江经济开发区等市内各产业园区,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引进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逐步建立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或自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五)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建设补助。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公共服务能力和创业孵化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对绩效考核优良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财政补贴;对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视情予以摘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六)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政策,经单位同意离岗在潜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编制、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指在潜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或大学生,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潜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七)鼓励大学生创业。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对大学生创业园区开发建设项目,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厂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可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规定转让。大学生创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均享受《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潜办发〔20138号)中规定的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对优秀大学生创办企业,经评审认定后,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贴息补助。大学生创业扶持期为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潜创新创业。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潜创办企业(高层次人才占企业管理层比例不低于30%),经评审认定后,提供最高5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分期分批予以扶持;对在潜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对在潜工作满3年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人才落户、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服务,同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配偶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条件下优先引进。(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九)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潜江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自身资源和产业产品优势,建设一镇一品返乡创业园。(责任单位:各区镇处、市人社局)

(十)大力扶持初创期企业。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网上申报模式,进一步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行网上受理审核。鼓励创新创业主体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发展,提高创新创业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大众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二)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号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可用反映行业特点的用语表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减轻创新创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小微企业,设立之后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行为,《湖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外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收费部门)

(十四)开辟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工商管理部门对在众创空间等各类集中区域办公的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核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加大财税政策引导力度

(十五)实行创业成本费用补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的企业,两年内按租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六)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潜江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七)实行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全面落实企业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月营业不超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九)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潜江市内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二十一)全面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六、优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

(二十二)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发展。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早期创业投资的天使投资人或者创业投资机构,两年内按租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二十三)建立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辅导、投融资对接以及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人行市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十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展示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潜政发〔201356号)给予奖励,市科技部门对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科技项目上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七、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二十五)支持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创新创业论坛、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积极组织众创空间企业参加市外会展、论坛、讲座等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新创业实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十六)加大创新创业宣传。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八、加强创新创业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众创空间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推进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众创空间推进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市政府办公室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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