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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6〕4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85

 

潜江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建设出发,不断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简称“五化”)水平;到2020年,确保全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

1.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村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面积较小或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或覆盖范围超过两个行政村的,可设立中心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2.严格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要增设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理疗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配备市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象手册》要求,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和统一标识。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发改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 “五化”村卫生室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建设。2017年前,要完成“以家代室”(村卫生室村医私宅设置在一起)以及建设不达标村卫生室的重建和改建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市政府按照每村卫生室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来源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五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4〕55号)精神执行区镇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减免建设费用,降低建设成本,完成村卫生室的重建、改建任务禁止向乡村医生摊派集资建设费用。

4.加强统一规范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5.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市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投保、赔付和补助标准,在不增加乡村医生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化解执业风险,不断改善执业环境。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宣传等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市卫生计生委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从事护理、药事和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市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乡村医生超范围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5.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集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和新农合制度,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6.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按照省统一规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龄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者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1.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继续推进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提高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到潜江卫校通过成人在职教育等方式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有效提升乡村医生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和服务能力。大专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鄂价费〔2006〕183号),学制3年,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市财政对其学费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建立卫生室人才订单定向培养机制,实施面向村卫生室4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免费招收本籍生源,每期按招生100人所需学费由市财政负责统筹资金解决。定向培养的学员在完成学业后必须服从分配,由卫生计生委、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及本人四方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学历档案及相关从业证书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集中管理,对毕业后能连续在乡村医生岗位服务6年的可免在校期间学费,如学员违反定向就业协议,必须退还除个人负担费用以外的一切培养经费。

3.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区镇处要依托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着力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和后备人才库。面向村卫生室,实施助理全科医生人才培训项目,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2”执业助理医师。在市卫生学校增设农村医学专业(含中医药专业),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乡村医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乡镇卫生院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认真落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相关规定,将其在村卫生室的工作经历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升村卫生室技术服务水平。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契约式服务。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新农合和基本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探索整合新农合和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和责任医师团队作用,全力支持签约服务工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落实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一实行量化考核、以量计补,各区镇处要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增加乡村医生的收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

2.完善养老政策。

(1)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综合考虑2010年国家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是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连续10年以上、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到(男性满60周岁和女性满55周岁)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补助200元(补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相应调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对现在岗男性满51周岁、女性满46周岁的乡村医生,并能持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执行定额补助;三是政府鼓励支持男性未满50周岁和女性未满45周岁的在岗村医,全员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对不参加人员,到龄退岗后不再享受村医定额补助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列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卫生室阵地不失、队伍稳定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开展督办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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