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9日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二)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政府入股项目、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管理和资金统筹平衡。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推进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市发改委审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特殊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向水务、安监等部门申请办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安评审批等相关手续。项目法人在相关资料齐全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市发改委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登记表审查意见。现场踏勘、公示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对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综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对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初步设计审查(含概算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对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批准的设计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依托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
项目单位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重点筛选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和使用政府资金。
每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本部门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政府融资机构(投资主体)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九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因项目推进过程中材料或人工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市审计局应对项目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向市发改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在送审项目资料齐全情况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12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预算,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先追责再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造价等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项目预算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以上(含10%)或项目预算增加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须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后,由财政或政府投资性公司(出资方)按程序增加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决算审计制。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招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交易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依法招投标。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按相关程序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性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性公司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严禁超合同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必须设立专帐或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应业务管理单位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将综合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专项验收完成后组织综合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资料交相关出资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并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投资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指导和督促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规划、环保、水务、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列入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发改委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并对稽察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及政府融资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或截留等现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项目单位应当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项目信息,将项目建设进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经查证属实的,市直相关部门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机构失信行为纳入红黑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违规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概算、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
(五)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浪费和损失;
(六)未经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尾工款项;
(七)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调查结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政办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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