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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15:33:30 文  号:潜政办发〔2016〕6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15:33:3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8日

 

 

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治理目标

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四湖总干渠、汉南河、百里长渠、城南河等主要流域的养殖污染整治。完成全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任务,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率80%以上。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畜禽养殖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划定各地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划养殖小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整治。

(五)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以市场主体和养殖业主投入为主,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125日前)。

20161130日前,各地要根据《潜江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意见》划定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对畜禽养殖场、存栏数和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确到具体的养殖场、养殖户,包括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报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2016年12月5日前召开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1-20171031日)

201612月底前,完成四湖总干渠、汉南河、百里长渠、城南河等主要流域的养殖污染整治及省环委会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

20176月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任务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201710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111-1231日) 

由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治理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地方,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8630日前)

在完成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场,为畜禽养殖场监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长效机制。  

五、治理措施

(一)科学划定养殖区域,防止养殖面源污染。

根据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委〔201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二)实行养殖准入制度,严格整治禁养区。

对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实行严格准入,必须在划定的适养区内建设,同时取得国土、环保和畜牧兽医部门的许可才能建设。对在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转产或搬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其部门按职责积极配合。对按照要求进行关闭、转产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并优先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用地。

(三)创新污染治理模式,限期治理限养区和适养区。

各地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规范建设废弃物减量化设施,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严格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妥善收集养殖废弃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减少排放;对不能直接综合利用的养殖废弃物,建设规范的粪污处理设施予以收集处理,做到不排放或达标排放。督促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养殖规模落实废弃物消纳场所,确保消纳场所废弃物贮存设施齐全、清运机制完善、消纳方式长期有效,或委托养殖废弃物利用企业处理废弃物。也可根据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农田分布及农药化肥需求情况,以镇或村为单位,统筹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组织化、市场化。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采用猪(鸡)--稻(果、林、菜、渔)等生态养殖模式对养殖场所进行综合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鼓励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并优先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用地。对未落实养殖废弃物消纳场所或污染严重、不愿治理,或治理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建立项目准入机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农业农村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迟缓、整治不到位的要严厉实施问责。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制定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养殖污染防治、生态化养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协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从环保、财政、公安、规划、城管、国土、水务、林业、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各地要相应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元筹集整治资金。各地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积极自筹资金实施养殖污染治理,积极引入市场主体进入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域,提高污染物集约化处置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型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起到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地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环保部门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涉及到的单位综合考核不得评优。

                            

 


附件1

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杜国忠 市政府办公室工会主任

           市农业局局长

  员:王长虹 市财政局工会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刘俊岭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城乡规划局工会主任

        龚义海 市城管局副局长

        陈绪忠 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

        王灯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国立 市环保局工会主任

        陶小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陶小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禁养区内养殖场进行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和《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和粪污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制定《全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抓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超标排放;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所需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非法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进行严格审批。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江河堤内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城乡规划局:负责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开展城市建成区内养殖场周边乱搭乱建的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周边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开展林地内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单位:电力、交通、供水等其部门,根据职责,积极协助开展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各区镇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市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组织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和清拆、关闭工作;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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