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优化政务值班工作环境,提升政务值班工作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月3日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 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 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均应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值班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 加强值班业务建设, 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确保本地政府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负责24小时政务值守工作。
(二)负责接受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负责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四)负责督办落实领导关于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
(五)负责保障值班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带班人员由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值班人员开展政务值班工作, 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值班工作可实行主、副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掌握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室设施设备,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对当天值班情况及重要事项做到“一口清”。
(一)主班岗位:全面履行各项值班岗位职责,对当班值班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副班岗位:协助主班值班,负责配合主班完成各项值班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是政务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 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政府系统每天安排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安排其他人员备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 可实行双人或多人24小时值班。
第十条 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等,各地至少一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属地守土履责,各地以及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要24小时在岗带班。
带班期间,接到上级的查岗电话,各地在属地守土履责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15分钟内用属地固定电话回复,带班负责同志在5分钟内用属地值班电话回复;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的带班负责同志在5分钟内用本单位固定电话回复。
第十一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来电,精练、礼貌应答,重要来电要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来电方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首接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应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办理和回告,直至办理结束。
第十三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并妥善完整保存《值班日志本》。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主班、副班)、值班情况(来文来电办理、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等)、交接班情况(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交办的有关事项、交接时间及交接人员姓名)等。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记录应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保证值班工作全天候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至少对值班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对首次参与值班的同志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通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本部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接报。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多渠道核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核实、边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二十条 信息核报。接到上级值班机构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核报的, 要及时解释原因, 并按上级值班机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告时限。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要在2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信息。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要迅速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在1小时内报告书面信息。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方。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力争在30分钟内报告书面信息。
接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核报的重要紧急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敏感群体的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其它认为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类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 灵活选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网络、微信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学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在本单位方便服务群众和领导的适当位置,主要包括值班场所、值班人员休息室及盥洗室。
值班室要配齐值班专用固定电话(不少于2部)、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值班调度台(桌)、值班资料柜以及值班日志本,在醒目位置悬挂值班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委领导小组名单等。其中,值班专用固定电话应24小时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需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制度,编制值班工作手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值班工作信息库,积极利用各种新科技、新设备、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值班工作效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驻潜单位、中央在潜企业等相关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备。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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