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电力客户委托检定的电能表检定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供热成本。用水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自来水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后,给予土地使用税50%额度的奖励。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物流优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潜政发〔2016〕55号)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市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鼓励支持银行系统出台降低工业企业贷款利率的措施,并将惠企情况纳入年终评定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牵头单位:市银监办,责任单位:人行市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六)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持续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制作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监督卡,规范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银监办,责任单位:人行市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物价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通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企业。市汇桥担保公司对公司股东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非股东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降低担保费率后,与此前执行费率的收益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50%比例给予担保公司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汇桥担保公司)
(八)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帮扶常态化机制,用好政府融资性担保基金、续贷周转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积极支持助保贷、助农贷等信贷产品的发展,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进。管好用好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办)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河道砂石资源费、联网维管费,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牵头单位:市优化办,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单位)
(十一)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社会保险新扩面的参保单位和招商引资新开工的企业,按五险同步参保有一定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人社部门认定,可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延缓参加和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降低企业人工培训成本。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加大职工职业技术培训力度和投入,规范培训机制,培训熟练工人。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定额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免征范围调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调整后,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转型升级成本。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模式,促进降本增效。加快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由市财政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对技改扩规和企业间循环化改造项目进行奖励。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两化融合优秀企业实施以奖代补。(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探索开展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的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文体旅新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十九)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配合建成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市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
八、完善降成本政策落实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全市降成本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明确时间节点,推动任务落实。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每月向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一)做好政策宣传。对中央、省、市现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制定政策汇编,形成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体系。通过各地各部门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形成全覆盖的政策宣讲体系,组织各类媒体对我市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做好宣传和解读,跟踪报道政策落实情况,推动政策入园区、进企业,营造落实降成本政策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二)开展“百个部门进百企”活动。建立企业问题受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建立市直部门主要领导、企业(园区)对口帮扶机制,深入企业和园区,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办落实。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单、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及时总结降成本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制定涉企收费检查方案,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查处各种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完善举报制度,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及时整改,同时将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在全市范围内分组开展重点企业巡查走访活动,面对面了解实际困难,收集各种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监督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解决各类障碍问题。(牵头单位:市优化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市优化办监督落实。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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