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5日
潜江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以及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为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儿童保护等政策出台实施,构建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能力,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风险、生活有保障、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一)落实分类保障措施。
1.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地要统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定额资助和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住院治疗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对于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落实资助政策;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针对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监护责任。
(1)妥善安置好孤儿。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及时接受陷入困境的儿童;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安置遭受家庭暴力、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收留抚养工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2)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3)落实临时监护安置。一是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二是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三是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或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二)健全保障工作体系。
1.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市、区镇处、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护机制。市人民政府对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将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纳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总体任务中,建立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与各区镇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要依托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等机构和设施,做好困境儿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工作。
(2)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区镇处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对困境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残联、公安机关等的联系,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3)建立儿童福利主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儿童福利主任,由村(社区)妇女主任担任(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强化阵地建设。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社区儿童服务站等设施建设。统筹发挥好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让困境儿童有活动场地,儿童福利主任、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方面的需要。
各区镇处要指导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达到“六有”标准:有牌子、有场地、有责任专班、有基础设施、有制度、有档案。同时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帮扶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培训制度等“四项制度”。
(四)引导社会参与。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等部门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要依托职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载体,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市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创建工作,发挥村(居)委会和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市残联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学前特殊教育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市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活动。
要加快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培育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等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督办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完善工作考核,制定督查办法,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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