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确保从2017年8月1日起,全面落实将现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来,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一般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状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二、基本原则
(一)能合尽合。遵循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工作原则,将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企业办理被整合事项的相关手续。
(二)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让企业办事更简便、更快捷。
(三)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互认”,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从2017年8月1日起,全市在“五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对《潜江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2)所列25项事项,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同时,《潜江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进行梳理和适时调整,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改革内容和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沿用“五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经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实时将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外公示,并及时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企业不再另行向相关部门办理《潜江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中所列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
(二)实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按照国务院关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化工作要求,我市采用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的方式,并与省工商局对接将我市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市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并在本系统内进行清分和使用。
“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应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认领接收信息共享平台上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企业登记信息,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对相关部门需要的涉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信息数据(如银行账户、企业技术人员、经营规模、产值营业额等),由各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工作中自行向企业补充采集。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从2017年8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证件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四)积极应用改革成果。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涉及整合事项的相关登记证和备案事项不再办理,企业直接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予以认可。对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关内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充实窗口人员力量,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办成。要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及时梳理办事指南和服务事项目录,积极做好导办、帮办服务。要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营造宽松的企业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期实行。要切实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建立“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有序实施。
(二)加强协同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工商局要统筹推进和具体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登记表格、文书材料、操作流程,升级改造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管理,做好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信息联网工作,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共享使用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相关信用信息,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本部门落地生根。市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潜江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2.潜江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
潜江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切实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新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潜江市支行、市银监办等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系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单位人员为负责“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由本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总召集人同意,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主要对“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跨部门、跨领域的事项及有重大争议的事项进行协调。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
潜江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整合事项 | 涉及部门 | 设置依据 | 备注 |
1 | 工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1号)整合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质监部门 | ||
3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部门 | ||
4 | 统计登记证 | 统计部门 | ||
5 | 社保登记证 | 人社部门 | ||
6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 住房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
8 | 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9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文体旅新 部门 |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10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11 |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
文体旅新 部门
文体旅新 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 | |
12 |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 | ||
13 |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14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1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
商务部门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 |
16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
17 |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第七条 | ||
1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七条 | ||
19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局令第8号)第七条 | ||
20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 ||
21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 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 ||
22 |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交通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23 | 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经营者备案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4 |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
食药监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 号)第十一条 | |
25 |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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