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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16:36:51 文  号:潜政办发〔2017〕70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16:36:51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1日

 

 

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精神,确保实现全市安全生产“一无一降”(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目标,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起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2018年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击整治范围及责任分工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落实;工贸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落实;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落实;水上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住建委牵头落实;特种设备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落实;旅游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文体旅新局牵头落实;油气管线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打非治违”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针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2月)。

1.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2.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辖区或行业领域企业数量、重点企业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档备查。

3.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采取开设专栏、以案说法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行动。同时,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二)集中打击整治、重点检查督查阶段(2018年1月-11月)。

1.依法依规打击整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上限处罚,该纳入失信惩戒的坚决实施联合惩戒。

2.定期通报报送情况。各地、各部门每月1日前向市安办报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上限罚款、追究刑责等情况。市安办定期通报工作动态、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检查督查和问责追责等情况。

(三)巩固深化、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完善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成立潜江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治违”督查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市“打非治违”督查办设在市安办,从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抽调3人集中办公,经费由市财政负责保障。各地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细化行动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各项工作。市安办负责“打非治违”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明确阶段性的“打非治违”重点,细化责任和措施,切实增强“打非治违”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严肃问责追责。认真落实“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整改视同事故处理”的要求,对在“打非治违”工作中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警示、公开曝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取缔不力、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整治不力、对非法违法现象屡打不绝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查事故责任,又倒追工作责任。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附件

 

重点打击整治行为清单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一)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开采、经营、建设、储存、运输、使用、中介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各类行政许可资质或证书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五)非法用工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

(四)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作业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

(六)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超速、超员、超载驾驶(航行)的;

(七)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

(八)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出具虚假报告、虚假验收证明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一)危险场所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输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的;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

(十五)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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