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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794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11:35: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3〕1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13:35: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6

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4

(一)编制目的 4

(二)编制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4

(四)工作原则 4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5

(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 5

(二)区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机构 10

(三)专家组 10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10

(一)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10

(二)避难场所准备 11

(三)应急队伍准备 11

(四)应急预案演练 11

(五)应急宣传培训 11

四、监测预警 11

(一)监测预报 11

(二)预警发布 12

五、应急处置 12

(一)信息报告 12

(二)分级响应 13

(三)应急响应启动 13

(四)分部门响应 13

(五)现场处置 14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4

(七)灾害信息发布 14

(八)应急终止 15

六、后期处置 15

(一)善后处置 15

(二)调查评估 15

(三)灾害保险 16

七、应急保障 16

(一)人力保障 16

(二)财力保障 16

(三)物资保障 16

(四)通信保障 17

(五)基本生活保障 17

(六)交通运输保障 17

八、预案管理 17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市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潜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潜江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雨雪冰冻、高温、强对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名词术语见附件1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   

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

   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小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电信潜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潜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潜江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

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方及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武警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设施。必要时,负责协调战区任务部队来潜支援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直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害防御和避险科普知识。积极监测处置涉灾涉险网络舆情,正面引导网上舆论,为救灾抢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审批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监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负责下发预警信息,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开展校舍校车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确保师生安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和通信调配,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启动通讯、电力相关应急机制,组织市域内通讯、电力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和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依法实行强制避灾疏散;按照统一部署,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道路运输畅通,必要时,可就地征用交通工具,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区镇街道对因灾而陷入困境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或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全市森林火灾及林业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与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森林火险专项预报;负责做好灾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检查建筑施工项目,责成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保障安全供水、供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抢修因灾被损毁的列养公路(或县道以上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并指导区镇街道抢修被损毁的乡村公路;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搜救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汛情和旱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和抗旱调度;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灾区农业生产规划,调度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整顿农资市场,指导储备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负责灾区基本农田水毁工程的修复与重建;指导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调运应急物资,组织供应灾区生活必需品,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景区管理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专家队伍,做好应急药品、急救设备的储备,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治保障负责安置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重点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健康宣教,指导灾后开展防疫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联合发布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求助等灾害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欺行霸市、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管理;协助商务局开展灾后市场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具体修订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公园游园、绿化带、行道树的抗旱工作和城区主次干道的除雪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标示牌、大型标语牌、临街横幅等综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人行道及公共区域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堆物进行管理。

市小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指导;掌握和核报水产包括小龙虾产业受灾损失并制定灾后补救措施,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中国电信潜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潜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潜江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电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公用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家联席会议,定期组织相关培训;负责起草、修订与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机构

镇(街道)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机构,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组织指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提供决策咨询。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一)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市气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市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潜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作用。

(二)避难场所准备

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避难

(三)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五)应急宣传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地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二)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

气象局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2.预警报送

气象局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各地各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二)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三)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局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后,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分级标准见附件2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应急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调整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四)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地各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采取应对措施分灾种各部门应对措施见附件3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依据《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分灾种和等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流程,必要时应采取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措施。

(五)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各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区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七)灾害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按职责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组织和平台、求助渠道、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市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

(二)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复盘,分析应急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三)灾害保险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七、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电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武警和民兵组织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二)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本级财政应急保障经费。对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物资保障

各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所在区镇街道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四)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恢复灾区通信。

(五)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有关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八、预案管理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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