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我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我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18日
关于开展我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鄂政办函〔2024〕23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掌握2020年以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状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全市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全市共抽取约3000住户,9000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区、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机制。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潜江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负责全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潜江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议事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区、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区、镇、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1%人口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的各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为调查登记信息与户籍人口信息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核查服务;指导各区、镇、街道派出所协助配合做好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为调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协调各医院、卫生院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协助配合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类学校配合做好在校生等人群的调查登记工作;协调各学校提供在校生相关行政记录。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少数民族人口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死亡人口火化相关行政记录的提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调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调查登记信息与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线地理信息服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管住宅小区项目调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做好调查的宣传工作。
(三)加强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1%人口抽样调查组织、办公、调查等必要开支。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要全流程加强对调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深入宣传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潜江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附件:
潜江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工作项目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时间安排 |
一、建立各级抽样调查机构 | 1 | 成立潜江市人口抽样调查协调小组和办公室 | 2025.04 |
2 | 建立区、镇、街道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机制 | 2025.05-2025.07 | |
3 | 建立村(居)委会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机制 | 2025.05-2025.08 | |
二、制定工作计划 | 4 | 制定潜江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进度 | 2025.04 |
三、下发调查方案及调查表 | 5 | 下发调查方案及调查表 | 2025.06 |
四、下发工作细则 | 6 | 下发抽样工作方案 | 2025.05-2025.06 |
7 | 下发抽样框整理与调查区域划分和标绘工作细则 | 2025.06-2025.07 | |
8 | 下发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 | 2025.06-2025.07 | |
9 | 下发调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 | 2025.06-2025.07 | |
10 | 下发行业、职业编码工作细则 | 2025.06-2025.07 | |
11 | 下发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 2025.06-2025.07 | |
12 | 下发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方案 | 2025.09-2025.10 |
工作项目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时间安排 | |
五、工作部署 | 13 | 召开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会议 | 2025.06-2025.08 | |
六、抽样框整理、 | 14 | 相关基础地图资料准备 | 2025.05-2025.06 | |
15 | 村级抽样框整理及村级抽样信息填报 | 2025.06-2025.07 | ||
16 | 核实确定村级以上各级区域边界 | 2025.06-2025.07 | ||
17 | 下发样本村(居)委会 | 2025.07 | ||
18 | 组织抽中村开展建筑物标绘核实 | 2025.07-2025.08 | ||
19 | 整理调查小区抽样框并下发抽取的调查小区 | 2025.08 | ||
20 | 调查小区图制作 | 2025.08 | ||
21 | 整理住房抽样框并下发抽取的调查户 | 2025.09-2025.10 | ||
七、宣传动员 | 22 | 制作宣传材料 | 2025.05-2025.09 | |
23 | 组织开展调查各阶段宣传工作 | 2025.05-2026.06 | ||
八、数据处理程序培训 | 24 | 下发数据处理方案 | 2025.06 | |
25 | 下发程序 | 2025.08-2025.09 | ||
26 | 技术培训 | 2025.06-2025.10 | ||
工作项目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时间安排 | |
九、经费物资准备 | 27 | 调查物资准备 | 2025.05-2025.07 | |
28 | 印刷培训教材和文件 | 2025.06-2025.08 | ||
十、抽样调查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 29 | 下发抽样调查文件及抽样调查用品 | 2025.06-2025.09 | |
30 | 下发调查员培训教材 | 2025.06-2025.08 | ||
31 | 培训区、镇、街道抽样调查工作人员 | 2025.07-2025.08 | ||
32 | 选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 | 2025.08-2025.09 | ||
33 | 培训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 | 2025.09-2025.10 | ||
十一、登记复查 | 34 | 搜集、整理行政记录资料 | 2025.06-2025.12 | |
35 | 调查表登记、上报 | 2025.11.01-11.15 | ||
36 | 社区表填报 | 2025.11 | ||
37 | 比对复查 | 2025.11.16-11.30 | ||
十二、事后质量抽查 | 38 | 事后质量抽查现场登记 | 2025.12.01-12.10 | |
39 | 质量抽查结果汇总分析 | 2025.12.11-12.31 | ||
工作项目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时间安排 | |
十三、编码 | 40 | 集中培训编码员 | 2025.12-2026.01 | |
41 | 行、职业编码 | 2025.12-2026.02 | ||
十四、数据处理 | 42 | 审核、验收调查表数据 | 2025.11.16-11.30 | |
43 | 审核、验收社区表数据 | 2025.11 | ||
44 | 主要数据汇总 | 2026.01-2026.05 | ||
45 | 全部数据汇总 | 2026.05-2026.12 | ||
十五、公布调查数据 | 46 | 发布主要数据公报 | 2026.06-2026.07 | |
十六、工作总结 | 47 | 工作总结 | 2026.01-2026.12 | |
48 | 调查文件归档 | 2027.01-20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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