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潜政发〔2004〕29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潜江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专业评标专家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专业评标专家库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服从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应当组织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撤销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暂停直至取消其组建评标专家库的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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