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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潜政发〔2004〕1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潜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机关效能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受理
(一)市委、市政府按照为民便民、分级负责、高效快捷、有错必纠、公正廉洁的原则、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关效能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但不受理各种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件。“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网上投诉信息。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1、全市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2、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要求的;
3、违反办事程序、期限及承诺等影响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的;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的;
5、违反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违反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6、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8、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
9、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投诉人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对重大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三)“中心”对投诉事项按如下要求受理:
1、属于“中心”受理范围,且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政策明确,可以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答复投诉人,并作好记录;
2、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难以当场答复的,进行受理登记,交领导批阅后,督促办理;
3、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说服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说明无效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将转办情况通报投诉人。
二、投诉处理
(一)“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简单事项的办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件,可以当场联系承办单位,当场答复。
2、一般事项的办理。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件,要展开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反馈。
3、重要事项的办理。情节复杂、问题严重的投诉件,由“中心”提出的受理方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处理。
(二)“中心”建立严格的督办落实制度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投诉事项的办理和回复,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作出公开承诺:
1、原则上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时间作为办结的最后期限;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比较复杂的投诉事项或者其投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因其他因素使投诉事项在办理期限内未能办结而需要延长办理时间或暂时中止办理的,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且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投诉人通报情况。
3、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的,“中心”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4、直接由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者,并报“中心”备案。
5、“中心”的处理意见,要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原则上要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同时向“中心”反馈。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1、经“中心”或者有关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的;
3、投诉事项在进入调查前,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4、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中心”联系、配合的;
5、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四)“中心”定期对投诉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台账,收集信息,并将分析结果以《内部参考》的形式报有关领导参阅。
三、办理责任
(一)各有关机关对“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中心”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提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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