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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过境路段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过境路段管理的通知

潜政发〔2003〕9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公路和城镇的整体形象,促进我市公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过境路段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过境路段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城镇过镜路段的管理和整治,是全面提升公路和城镇整体品位和形象,推进城镇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目前,我市城镇过境路段的建设和管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车辆随意停靠、广告牌杂乱无序、环境卫生差、排水不畅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市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力。因此,加强对城镇过境路段的管理,依法进行综合整治,十分必要和重要。
二、合理确定城镇过境路段两侧的控制标准。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要求,城镇过境路段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分别为:以公路中心线为准,国道两侧各控制27.5米,省道和二级公路两侧各控制22.5米,市、乡道两侧各控制16米。现有街道因历史原因不能满足这个标准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改建项目,以保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要求。
三、依法对城镇过境路段进行综合整治。由当地政府牵头,规划、城建、交通、工商、公路、交警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过境路段的管理和整治。规划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导城镇的总体规划修编,遏制城镇建筑物沿公路“带状”延伸,严格控制对街建设。要提倡“块状”建设,向公路的横向发展。城建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规定,与当地政府和工商、交警部门一起负责对过境街道的摆摊设点、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乱设广告牌、车辆乱停乱靠以及卫生状况脏乱差等问题,进行严格整治;要与临街单位或门店签定“四包”(包卫生、包设施、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合同并督促实施。交通公路部门要负责过境路段的养护工作,对于公路出现的坏损地段要及时进行处理。过境路段排水的问题,由当地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共同负责解决。对于设置明沟排水的,由公路部门负责修建;对于设置暗沟排水的,由交通公路部门按明沟的费用补偿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负责修建。
四、严格城镇过境路段管理的审批程序。新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中过境路段的规划“红线”的确定,应事先书面征求公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考虑。破挖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向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凡是在公路两侧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妨碍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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