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任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任务的通知

潜政发〔2003〕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关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安置。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退役士兵报到后,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发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由其父母所在系统或单位接收安置。对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和家在农村退伍的二、三等伤残军人,二等以上的功臣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的退役子女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根据社会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按照“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社会统筹安置。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不得推向社会不管。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属于政府指令性计划,各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按时完成任务,提档时间限定在全市安置工作会议后一个月内。市直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市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禁止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接收政府统筹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申报市政府批准,可交纳不低于每人6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由市民政局掌握,专项用于安置对象的安排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对拒绝接受或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下达《督办函》和《督办通知书》限期完成,对督办工作置之不理的单位,属省直管单位的,由市政府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并依据《兵役法》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安置办提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收了安置档案的单位,因安排不到位,使退役士兵迟迟不能上岗的,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接收单位支付。任何单位接收退役士兵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就业培训费等附加费用。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退役士兵,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职能。通过各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积极拥护、支持改革;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和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和政府的困难,服从政府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对待分配期间的党(团)员进行教育,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空档。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要艰苦奋斗、勤劳致富,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自觉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计划、编制、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潜江市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