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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通知

潜政发〔2003〕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实行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切实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重要意义
    土地使用权从行政审批向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转变是我国土地资源、资产管理的重大变革,是当前培育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落实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就是要通过设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交易规则,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客观需要,也是沟通土地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更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范围
    市域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及外资企业、高科技企业、重点企业用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外,其它的用地需求都应推向土地交易市场,纳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范畴。
(一)凡属于经营性土地的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开发行为,逐步实现成片改造、成片供应、成片建设。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般不再批准零星分散的经营性开发用地。
(二)凡属于具有竞争性的土地交易,无论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还是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三、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
    市政府对全市国有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高度垄断,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有序运作。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模式供地。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对全市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两年以上未使用或因单位撤销、迁移等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划拨土地需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以及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都要纳入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机构要采取出资收购、协议收购等多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土地及各管理区、镇、办事处大小街道的闲置、未利用、未登记或者应该开发的土地进行储备。土地储备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精心组织调查,拟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基金。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获土地纯收益的50%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城市建设,3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20%作为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风险基金。处置破产企业土地所获收益,可按照国家政策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全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的划拨供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确实不能招标拍卖挂牌而需进行协议出让的,协议出让的结果要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入市交易条件的审查。凡划拨土地使用权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在招标、拍卖前向社会公示。出让(或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及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不得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应按不同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土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也可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具体事项。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套严密、规范的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保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坚决防止土地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交易过程的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各管理区(镇、办事处)、村及“三场”应依法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好本区域内的土地,决不允许干预和插手土地交易活动,更不允许向用地方承揽包办土地审批手续或者与用地方签订土地协议。
五、不断完善地价体系
    要建立完善的地价体系。在1996年公布的全市城镇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组织力量拟定符合我市土地市场行情、实用性强的城镇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今后定期进行更新。要加强对地价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地价评估行为。全市所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对无证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查处、取缔。地价评估中介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评估规程办事,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按评估规程作出的高估或低估的评估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予以备案。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土地储备、土地交易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规范土地审批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审批透明度。加大对土地违法交易的查处力度,凡是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非法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都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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