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川气东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潜政发〔2009〕19号
后湖管理区、总口管理区,浩口镇、熊口镇,周矶办事处、杨市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川气东送管道于2009年6月30日投入运行,所输送的天然气压力高、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规定,川气东送管道依法受到保护。为确保川气东送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我市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本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严禁一切破坏川气东送管道的行为。
二、川气东送管道投产、运行期间,沿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川气东送管道生产运行做好服务。
三、沿线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和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建立应急抢险、管道保护、防汛抗洪等企地联动体系,确保管道抢险、维修工作顺利开展,杜绝事故隐患,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为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禁止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二)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渠、采石、挖塘、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站场、阀室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修筑大型建(构)筑物。
(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电话兼传真:027?87480007)同意。
(五)管道穿越河流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挖泥、炸鱼、掏沙、抛锚、拖锚、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水下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集体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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