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潜政发〔2009〕27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质量,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明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包括各工程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全责。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在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中要择优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因勘察、设计、监理影响工程质量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付清。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坚持“谁中标、谁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批准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竣工验收报告承担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整理工程质量档案,并将工程的名称,指挥部负责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单位名称在工程适当地方刻字留牌,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勘察单位必须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一致性负责。在工程实施中,若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资料不符的,需要更改设计并增加工程投资的损失由勘察单位负责。
(三)设计单位负责按工程使用要求组织设计,工程设计要科学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条件下同时考虑工程的经济、美观。工程开工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施工图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涉及重大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要经过专家评审。
(四)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使用合格或合同中规定的建筑材料,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在施工中若发现因勘察、设计等方面原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要主动向业主、监理单位提出,研究解决方案。严禁中标后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必须保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全额到位和机械设备按需到位。
(五)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全程监管。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和监理重点,坚守工作岗位,只要工程在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要将建设工程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企业进行下道工序。建筑材料不合要求的,不得同意施工企业使用。
建立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连带赔偿制度。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因监理失职失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含工程数量和内在质量)的,监理单位要和施工企业一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试验检测单位负责按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若检测发现质量不能达标的,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认真整改。
(七)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工程质量问题,要查清责任单位,依照规定作出处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必须认真编写《投标承诺书》(样本)和《主要合同条款》(协商),并在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附发。严格执行资格预审合格评审制,对较多合格投标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初步合格投标人。在项目资格预审确定初步合格投标人后由招标人组织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入围投标人进行回访和实地考察,主要对投标人企业业绩及真实性、主要施工人员业绩及真实性、施工设备、财务状况等进行查验,同时收回《投标承诺书》并对《主要合同条款》(协商)的内容进行协商,对承诺不到位和不同意《主要合同条款》(协商)的,取消投标资格。考察结束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主要内容:报名,通过资格初审企业、入围企业考察等方面情况),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投标人和评标办法。
(二)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中标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和《合同协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文本报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若发现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主要施工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其改正。
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提出变更,如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查清变更原因,划分变更责任,凡是因为施工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勘察单位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而导致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由上述单位负责赔偿。凡设计变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会商,拿出变更方案,报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工程完工后决算价高出中标价5%以内时由中标人自行消化,高出中标价5%以上的由责任单位和业主承担。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增加造价部分由业主承担。
(三)招标人(建设单位)要加强中标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中标单位必须按合同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等)和机械设备。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标项目管理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报市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变更。拟变更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的主要条件一致。若发现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要与中标人严正交涉,中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将情况及时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果断终止合同。
(四)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全程参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市场巡查,切实加强中标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中标人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或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3次未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未能按时进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除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还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定为不良行为,施工单位将在2年内不得在潜江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对私招乱雇非本企业人员或采取冒名顶替充当项目管理人员的,一律按出借资质、转包挂靠处理,除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还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定为不良行为,施工单位将在2年内不得在潜江从事招投标活动,同时将其不良行为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对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违反投标文件承诺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参加其它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不予通过的依据。招标人(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认定和管理失职的,要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工程质量评比活动
(一)加强社会监督。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都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人挂牌公示。市纪检监察、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工程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登记和案件查处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接到举报的部门要认真登记和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调查处理。对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上不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资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开展评比活动。开展潜江市工程项目优秀管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优秀现场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优秀监理单位和优秀质量工程的评选活动,培育精品工程,树立正面典型。由各工程质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监察局和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参与,每年对市内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评比,要严格评比条件并将市监察局和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明查暗访的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优秀单位和优秀工程给予通报表彰。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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