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水利工程水费征缴任务的通知 潜政发〔2010〕11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2010年全市经营性农业灌溉水费(以下简称农业水费)、企事业单位排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费、工业用水费(以下简称非农业水费)征缴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本市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工业、农业及其他用水户都必须缴纳水费。经营性农业灌溉水费按实际受益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灌溉水价每方0.04元(其中基本水价每方0.016元,计量水价每方0.024元),平均每亩耕地用水量150立方米计算,即每亩按6元计征。凡未纳入计税面积和受益面积的耕地,本年均不得纳入农业水费征收范围。企事业单位排水费根据实际受益面积,按每亩11元标准计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费按取水口计量,每立方米0.08元计征;工业用水费按取水口计量,每立方米0.12元计征。
二、征收形式。各地的非农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负责征收,经营性农业灌溉水费由市水利局兴隆灌区管理局、谢湾灌区管理局与用水单位或村签订供水合同,委托市水利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代为征收。江汉石油管理局和市域内省、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各农场、原种场、畜牧场、渔场、林场等)的农业水费和非农业水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三、结算方式。各相关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缴费任务,严禁拖欠、挪用、截留、调控水费。经营性水费全额上缴市水利局兴隆灌区管理局、谢湾灌区管理局。各流域水利管理站要按要求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代收经营性水费,并将收缴的经营性水费及时上介到兴隆灌区管理局、谢湾灌区管理局指定的专户存款帐户。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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