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的通知 潜政发〔2010〕3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58号)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0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440人,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179人,其中岗位安排95人(油田61人,省管单位9人,市直各部门25人),自谋职业84人。
(一)对父母或配偶所在行业和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行业和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就业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安置;对社会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按照统筹计划接收安置任务。
(二)继续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依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依照有关文件规定,按人平不低于3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费,由市民政局统一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自谋职业安置费足额到位。
(三)对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安置办开出《工作关系介绍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未经省安置办批准的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置。
二、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收取各种集资费用;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凭市安置办开具的《工作关系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关系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有效证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返乡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安置部门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服从安置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退役士兵就业帮扶计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其充分就业。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创建双拥模范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在9月底以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定期通报安置情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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