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置任务
2011年度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495人,其中岗位安排110人(含江汉油田46人),自谋职业21人,自主就业371人。
二、安置办法
按照国家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服役未满12年的城乡退役士兵实行自主就业政策。对新政策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执行新政策,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所在行业系统或单位有一定接收安置能力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行业、系统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就业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父母、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三)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市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工作要求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退役士兵安置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狠抓落实,确保201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按时完成下达的安置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安置部门取消其安排工作资格。
(二)严格落实安置法规政策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办,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单位、个人,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2〕12号)要求,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历史遗留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附件: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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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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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
单位 |
全年任务 |
单位 |
全年任务 |
一、市直单位 |
52 |
残联 |
1 |
国土资源局 |
4 |
林业局 |
1 |
卫生局 |
6 |
住房局 |
1 |
市场开发中心 |
1 |
环保局 |
1 |
城乡规划局 |
7 |
二、省管单位 |
12 |
药监局 |
2 |
江汉河道管理局 |
3 |
公安局 |
2 |
市农业银行 |
1 |
住建委 |
6 |
市国税局 |
1 |
质监局 |
2 |
市地税局 |
1 |
财政局 |
2 |
市盐务局 |
1 |
广电局 |
1 |
市烟草专卖局 |
1 |
农业局 |
3 |
市供电公司 |
1 |
土地储备中心 |
1 |
市人民银行 |
1 |
教育局 |
1 |
楚天网络公司 |
1 |
计生委 |
2 |
市邮政储蓄银行 |
1 |
安监局 |
1 |
|
|
城管局 |
3 |
|
|
市委行管办 |
1 |
三、江汉油田 |
46 |
经信委 |
1 |
四、自谋职业 |
21 |
统计局 |
1 |
五、自主就业 |
371 |
民政局 |
1 |
合计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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