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潜江市辖区范围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确权登记的范围。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镇、处及村,以及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对象。
二、承办单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底结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底结束。
四、申请登记的主体
(一)镇级(包括区、处,下同)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村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
五、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统一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所)申请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15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六、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土地登记申请人应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领取新证后,原证作废。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办事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要积极配合,确保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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