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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10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5〕1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实际出发,把服务老年人的夕阳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和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服务行业,在其营业网点加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开展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整合社区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到位,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序列,转型和延伸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建托老所、老年食堂等设施;在农村广泛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制村和自然村依托村委会、卫生室或以租房改建、整合闲置资源等形式,通过村级主导、社会支持和政府补助建设农村幸福院。

(三)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生计生部门支持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城乡社区要为社区卫生机构设置提供服务场所,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市级和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加大对农村福利院的改扩建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各地农村福利院提档升级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没有农村福利院的管理区和办事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建设市农村中心福利院。

三、加大扶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在规划审查阶段需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二)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各地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和农村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款,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2.切实执行税费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经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适时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对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由依法招标确定的服务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帮助。对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市财政对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水平,且供养“三无”老人的参照公办养老机构的政策予以落实,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建设和运营补贴。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落实社会捐赠奖励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的保障水平。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保障经费。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对各区、镇、处举办的农村福利院和市中心福利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工作人员岗位数,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快培育养老服务专业队伍。积极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力争5年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为其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与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聘请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四、狠抓落实,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潜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二)密切协同配合。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对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备案新(改)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教育、人社、住建、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供电、供气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下优先立项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三)强化管理监督。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优化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运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工商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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