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和《中共潜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潜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潜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确保实效为着力点,全面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依法办事,不断加快法治潜江建设进程。
二、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机构建设。依托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
(二)推进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各区、镇、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潜江市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机关事业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四、严格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一)选聘条件。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从法律专家和律师中择优选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按照人员精干、业务精湛、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来源,逐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
(二)选聘程序。选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择优遴选。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荐,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法律顾问或组建法律顾问团队。选聘工作结束后,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需将选聘的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聘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履职权限及工作要求
(一)主要职责。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重要法律文书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事项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治宣传,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参与聘任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二)履职权限。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
(三)工作要求。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政府法律顾问中的重大问题,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一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对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各区、镇、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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