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5日
潜江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潜江”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到2020年,本市域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比例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6.7%以上,新河村断面(老新镇出境)水质达到Ⅴ类要求(其中氨氮浓度≤3mg/L),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加强“十小”企业排查,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制定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医药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色金属、食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促进各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严格监管机制,着力解决农副食品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普遍超标排污的问题。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纸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公益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能源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潜江经济开发区、园林经济开发区、张金经济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后湖工业园、杨市食品产业园、华中家具产业园等工业区管控力度。所有已批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工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滚动实施工业聚集区污染治理设施摸底清查工作,对各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新建工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工业区内所有企业须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工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列出工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市域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氨氮、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推行医药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等参与,潜江经济开发区、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张金镇、王场镇、后湖管理区等相关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市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等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加强进出水监管,全面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纳管达标率和出水达标率,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城区和乡镇要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重点乡镇和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50%和35%。(市住建委、各相关区镇处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水平。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快污水处理厂对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相关区镇处负责落实)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合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采用干清粪或干湿分离模式,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体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和方式,严格控制湖泊养殖规模。水产养殖应符合功能区划的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针对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特别是对湖泊水质影响较大的垸塘,加强退垸还湖工作。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鱼行动。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建设清洁水产养殖基地,巩固潜江市作为全省清洁水产养殖基地大市的地位。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8.控制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行农业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辐射效用,将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完成5至1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农办、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村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由市统筹治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即:农户到村集并点环节由区镇处负责完善治理方式方法,村集并点到市垃圾处理场(或焚烧发电厂)环节由市统筹实行市场外包。严查在农村地区将工业等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倒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法治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市城管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各区镇处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0.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船舶冲滩拆解。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老旧船舶。建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干线和江汉运河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0年底前,对不符合新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潜江经济开发区、王场镇、高石碑镇负责落实)
1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20年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要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潜江经济开发区、王场镇、高石碑镇负责落实)
二、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五)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区分、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存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1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4.强化水环境红线空间管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红线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排放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行业,现有上述相关企业,应限期拆除搬迁;现有其他行业企业,须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污染负荷。其中红线区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15.积极保护城市生态蓝线空间。严格城市规划管理,保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20年底前,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地带的项目需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七)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等目录,对列入国家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汇总,纳入市政府年度淘汰目标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更高淘汰标准,在向省政府报告后,按计划进行淘汰。(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17.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八)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能源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19.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加强重点行业再生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等行业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0.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0年底前,依法划定辖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1.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环保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在部门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部门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泽口码头和红旗码头两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要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3.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乡镇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参与,各相关区镇处负责落实)
2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深化重点水域污染防治。
25.实施重点河流水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汉江、东荆河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应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开展劣Ⅴ类水体治理,加强汉南河、四湖总干渠、百里长渠等水体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6.建立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环保、水务、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27.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湖泊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8.提升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以现状Ⅳ类-Ⅴ类的东荆河新刘家台断面为整治重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确保断面2020年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29.深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的治理。以汉南河、四湖总干渠等劣Ⅴ类水体为整治重点,实施劣Ⅴ类水体消除工程。四湖总干渠新河村断面除部分指标(氨氮≤3mg/L)外,其他指标要在2020年为Ⅴ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一)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
30.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油矿、盐矿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定期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开展环保执法和安全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31.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二)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2.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掌握全市黑臭水体状况。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全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按国家要求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逐一编制整治方案。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33.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不断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湿地保护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有碍于湿地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治理污染和净化水质,恢复湿地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34.保护珍稀动植物。严格执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加强重要湖泊及汉江兴隆段至黑流渡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界定特别保护期,汉江干流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挖沙采砂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落实《湖北省水生生物增值放流管理暂行办法》,在汉江重要一、二级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等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2017年前,完成汉江流域潜江市域内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控制用水总量。
3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在6.0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36.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7.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统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38.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制定的鼓励和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强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石油化工、化工和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3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相关区镇处负责落实)
40.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以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六)科学保护水资源。
4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4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3.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根据东荆河潜江大桥考核断面、东荆河新刘家台考核断面及四湖总干渠新河村考核断面划定控制单元,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四湖总干渠新河村断面、东荆河新刘家台断面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4.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依据,确定全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在汉南河、四湖总干渠流域严格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5.重点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46.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六、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47.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在城市建成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研究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48.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核定不同浓度、超总量、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收费原则,研究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对废水中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开征排污费。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49.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银监办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5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环保的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和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5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52.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市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银监办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5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4.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5.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56.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格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十五)提升监管水平。
57.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58.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加强跨界断面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全省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59.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六)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60.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进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二十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61.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二十八)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6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潜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商务局、法制办、安监局等部门和各区镇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各区镇处和各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等。各区镇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布;要强化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及概算的审查,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资金、人员、土地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环保局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参与)
63.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渔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环保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6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节水节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办参与)
(二十九)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65.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区镇处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岗双责”。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市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业绩评定的依据之一,落实问责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标办参与)
66.严格目标奖惩。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67.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8.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市政府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69.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案件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70.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宣传教育平台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森林日、水日、海洋日、生物多样性日、湿地日等节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水污染防治主题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文体旅新局等参与,各区镇处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以严和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潜江市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2.潜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3.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表
附件1
潜江市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表1-1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
流域 |
城市 |
考核断面总数(个) |
2014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长江流域 |
潜江市 |
3 |
33.3 |
33.3 |
33.3 |
33.3 |
33.3 |
66.7 |
表1-2 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目标(%)
流域 |
城市 |
考核断面总数(个) |
2014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长江流域 |
潜江市 |
3 |
33.3 |
33.3 |
33.3 |
33.3 |
33.3 |
33.3 |
表1-3 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城市 |
流域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1 |
潜江市 |
长江流域 |
东荆河 |
潜江大桥 |
Ⅱ |
Ⅱ |
2016 |
2 |
长江流域 |
四湖总干渠 |
新河村 |
劣Ⅴ |
氨氮≤3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
2020 |
|
3 |
长江流域 |
东荆河 |
新刘家台 |
Ⅳ |
Ⅲ |
2020 |
附件2
潜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序号 |
城市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考核属性 |
1 |
潜江市 |
汉江泽口潜江水厂水源地 |
Ⅲ类 |
省级 |
附件3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完成 时间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1 |
严格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等目录,对列入国家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予以淘汰。 |
当前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2 |
城市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 |
当前 |
市住建委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3 |
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当前 |
市环保局 |
|
4 |
在城市建成区全面实行具名阶梯水价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推进。 |
当前 |
市物价局 |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5 |
加强企业排查,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市国土局 市能源局 |
6 |
制定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医药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色金属、食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市国土局 市能源局 |
7 |
所有已批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商务局 |
8 |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 |
2016年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9 |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2016年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10 |
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和江汉运河水域航行。 |
2016年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
11 |
全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
2016年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市卫计委 |
|
12 |
对全市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断面,制定达标方案,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期,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状况。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水务局 |
13 |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
14 |
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监察局 |
15 |
成立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指挥部各成员 |
16 |
市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自201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委组织部 |
17 |
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所有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2016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
18 |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纸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公益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能源局 |
19 |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商务局 |
20 |
加强污泥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
2017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21 |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全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2017年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22 |
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 |
2017年 |
市农业局 |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
23 |
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 |
2017年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
24 |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
2017年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
25 |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 市安监局 |
26 |
城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
2017年 |
市住建委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27 |
保护珍稀动植物,2017年前,完成长江流域潜江市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
2017年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林业局 |
28 |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2017年 |
市水务局 市国土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 市农业局 |
29 |
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
2017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水务局 市质监局 |
30 |
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市安监局 |
31 |
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
2017年 |
市环保局 |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市安监局 |
32 |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2017年 |
人民银行市支行 |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银监办 |
33 |
2018年起,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2018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交通局 市水务局 市能源局 |
34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 |
2020年 |
市住建委属地政府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35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2020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36 |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
2020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37 |
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 |
2020年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38 |
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河湖养殖面积。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鱼行动。 |
2020年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
39 |
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
2020年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
40 |
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5至10个建制村的连片整治。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城管局 市农办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41 |
到2020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 |
2020年 |
市城管局 |
市农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住建委 各区镇处 |
42 |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
2020年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
43 |
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
2020年 |
市交通局 |
市经信委 市城管局 市农业局 |
44 |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
45 |
2020年底前,市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
46 |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乡镇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
2020年 |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 |
47 |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全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2020年 |
市住建委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48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编制并实施《湖北省节水规划》,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0亿立方米以内。 |
2020年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农业局 |
49 |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
2020年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统计局 |
50 |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2020年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质监局 |
51 |
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损失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
2020年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水务局 市质监局 |
52 |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
2020年 |
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53 |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2020年 |
市物价局 |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54 |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 |
2020年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卫计委 |
55 |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
长期 |
市住建委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
56 |
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长期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57 |
合理优化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长期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
58 |
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长期 |
市经信委 |
市环保局 |
59 |
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水环境区域空间管控。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住建委 |
60 |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保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全部限期退出。 |
长期 |
市国土局 市城乡规划局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
61 |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长期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
市水务局 市能源局 |
62 |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卫计委 |
63 |
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水务局做好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 |
长期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农业局 市卫计委 市物价局 |
64 |
以市政府统筹协调,环保、水务、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长期 |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局 市住建委 市卫计委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
65 |
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湖泊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
长期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
66 |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定期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开展环保执法和安全检查。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油矿、盐矿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 市安监局 |
67 |
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
长期 |
市国土局 |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
68 |
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湿地保护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有碍于湿地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 |
长期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69 |
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治理污染和净化水质,恢复湿地功能。 |
长期 |
市林业局 |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70 |
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
长期 |
市水务局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71 |
加强江河湖水量调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
长期 |
市水务局 |
环保局 |
72 |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源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将总磷、总氮纳入部分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在通顺河(汉南河)、四湖总干渠流域严格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73 |
研究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水资源费差异化征收政策。 |
长期 |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
74 |
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
长期 |
人民银行市支行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银监办 市保险协会 |
75 |
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和工作。 |
长期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
76 |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
长期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
77 |
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环境监管督查、巡查、稽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长期 |
市环保局 |
|
78 |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
79 |
市政府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
80 |
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编办 市财政局 |
81 |
重点推广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 |
长期 |
市科技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
82 |
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 |
长期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委 市水务局 |
83 |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委 市交通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卫计委 |
84 |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加强节水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长期 |
市环保局 |
市国资办 |
85 |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 |
长期 |
市环保局 |
|
86 |
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平台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开展水环境保护教育。 |
长期 |
市委宣传部 市环保局 |
市文明办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水务局 市住建委 市农业局 市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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