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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6〕4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骨干力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发展,农村经济社会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村生活服务,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立足农业、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通过深化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好,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和加强党和政府对“三农”的支持保护,增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城乡统筹联动、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有利于发展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构建具有潜江特色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推进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之在新时期“三农”工作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决策部署上来,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潜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融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四)全面推进服务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1.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快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新体系。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推进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系列化服务。加快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功能全的新型庄稼医院和“三农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托管服务、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粮食银行”,鼓励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参与地方和国有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国有农场改革。到2020年,建成5家“三农服务中心”、2家“粮食银行”和10家新型庄稼医院,签订土地托管服务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服务农户6万户以上。

2.强化农村便民综合服务。继续实施“村级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按照有“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便民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改造和农村各类服务资源整合,打通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活动,发挥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打造“农民办事不出村”的村级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到2020年,村级综合服务社达到350家以上,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
  3.稳步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实施“金融助农工程”,结合人行市支行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示范点和市银监办金融服务网络化工作,依托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优化惠农金融服务网点建设。进一步拓展“建行裕农通”服务功能,积极推广“供销支农贷”、“裕农易贷”等农村信贷产品,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等农村金融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五)全面推进经营创新,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4.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健全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网络,重点加强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推进各类配送服务向下延伸。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升级网络功能,发展农村现代流通,进一步改善农村经营服务设施和消费环境,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提高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水平。到2020年,各类经营服务网点达到1000个以上,镇处区域日用品配送中心达到10家以上,农资配送中心达到13家以上。

5.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有利于完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明晰产权、落实债权债务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养护,探索由政府和供销合作社共同出资、供销合作社具体经营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监管模式。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6.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树立“互联网+”思维,发挥实体网络优势,以发展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为重点,构建以“中国供销e家”为龙头、以潜网电商公司为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物流配送体系为支撑的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全市行政村电商服务站达到300个以上,并完成以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基础的基层经营网点全面信息化改造。

(六)全面推进组织创新,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7.加快供销合作社振兴发展。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振兴工程”,围绕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三大体系,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主导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着力推进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供销合作社办成政府主导、农民为主体、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以及社会自然人等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
  8.大力推进基层社建设。继续实施“基层社分类改造工程”,采取升级改造一批、调整重组一批、股份合作一批的办法,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推动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成为服务“三农”的有效载体。
  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国家和省、市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9.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量创优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等出资,与农民共同组建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批土地流转、农机、消费、公共服务等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户开展合作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支持供销合作社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主体登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对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引导。到2020年,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入选省级示范社10家以上,国家级示范社5家以上。
  10.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产品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各类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积极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促进区域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
  (七)全面推进治理机制创新,增强为农服务综合实力
  11.构建市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稳定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系统内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为农服务体系发展,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社。
  加强市供销合作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为社有企业、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社有资产监管职责,建立社有企业、基层社对市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市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基层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市供销合作社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当年社有资产收益,市财政给予必要支持,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12.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大力实施“社有企业成长工程”,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分配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加大土地、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或并购重组。允许供销合作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基层社。支持社有企业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13.理顺市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切实把控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要加强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监事会机构,强化监督职能。市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在改革过渡期内,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节奏和力度,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督查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
  (九)加大改革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中央、省、市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承担实施,相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重大规划、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等工作中,要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的骨干地位,建立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新网工程”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支持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商务、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协同推进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国有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抓紧落实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土地确权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供销社棚户区改造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历欠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1281号)精神执行。

(十)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改革自觉性主动性,力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2016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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