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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1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10:54:43 文  号:潜政发〔2017〕3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10:54:43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部门:

    《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6

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工作行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工作,不断提高市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市政府的行政职能。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县级干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县级干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调研员、县级干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原则上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和市政府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民主决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潜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并重视征询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重点督查、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落实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现行法律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和监督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

二十五、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限时办结

三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三十五、市政府正式文件(潜政发、潜江政文),经分管副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函件(潜政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潜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函件(潜政办函),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全市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县级干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全面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地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列席。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调研员县级干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召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以及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涉及的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签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或汇报材料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必要时报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地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要及时向市长汇报会议精神,参加会议的主管部门要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要根据市长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八章  洁、纪律作风建设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四十七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因公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

第九章     

   

五十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则,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0月15日印发的《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潜政办发2009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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