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日
潜江市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不断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将全市各区镇处分为三类:第Ⅰ类包括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根滩镇、杨市办事处、王场镇、总口管理区;第Ⅱ类包括园林办事处、张金镇;第Ⅲ类为其他区镇处。
二、考核内容及目标任务
本办法所称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实际投资。具体包括:现汇出资、进口设备(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等。
对各类别地区的目标任务按照当年省商务厅下达我市的指导性目标及我市各区镇处利用外资实际情况进行下达。
三、考核奖励办法
利用外资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类别地区考核分值计算方式:实际得分=完成率(完成率=完成值÷目标值)×考核分值,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实际得分为满分。
(二)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区镇处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区镇处奖励2万元;对超额完成部分的奖励为超额完成率×2万元(最高限额2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按照《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潜政办发〔2017〕25号)第八条执行。
四、考核实施及相关要求
市商务局负责实际利用外资年终考核,并根据上年度利用外资情况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招商局负责做好信息咨询、收集工作,引导有外资背景的投资项目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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