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6日
潜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适用本办法,外债转贷债务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市属国有企业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市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锁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三)市属国有企业债务指市属国有企业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以及经市国资办批准用自有资金偿还而举借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举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二)控制总量。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各种隐性债务增加,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及其他主管部门等各种形式的监督管理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各区、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债务管理。
第六条 根据《潜江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潜政办发〔2017〕35号)规定,各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
(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和引导,督促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四)市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的审计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国资办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债务监督、管理,定期梳理市属国有企业债务情况,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地方政府债务申报、举借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的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申报,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对各项目单位债券需求进行统计、核实,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债券申报时,额度不得突破省政府审定下达的限额。
第八条 严格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审核。将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统一纳入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对除有预算资金安排和在限额内举债融资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没有明确预算资金来源或通过违规举债获得资金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九条 政府新增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发行债券的形式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统一举借。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或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债务举借管控。市属国有企业要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确定年度投融资规模;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实行审批制度,对未做好资金项目对接和收益达不到可行性报告预设目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杜绝无还款来源和高风险的融资计划。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除批准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外,政府对其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新举借的债务(不含省政府下达的债券)实行季报制。每季末由债务单位出具《新增债务项目清单》、贷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送市审计局认定,市审计局核实后在《新增债务项目清单》上盖章,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四章 地方政府债券拨付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券转贷额度,编制债券资金使用方案,以市政府名义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置换债券用于置换系统内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项目。由市财政局、债务单位、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公开置换债券用于置换系统内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到期政府债券。由市财政局、债务单位签订政府债券转贷协议后,拨付资金,债务单位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到期债券。
第十八条 新增债券根据债券资金使用方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由市财政局下达债券额度和拨付通知,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分管市领导签批)、项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申请拨付资金。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债务,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偿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增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第二十二条 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锁定的政府债务本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分解下达债券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债券资金,加强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其建设程序、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监管和资产交付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券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不得改变项目用途挪作他用,定期向市国资办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按“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根据借款合同由债务单位按时自行偿还;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根据“政府转贷协议”按期偿还。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经批准动用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偿债风险准备金等;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资金本息。
第二十八条 或有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债务单位项目收益、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或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债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化解政府性债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属公益性项目建设由政府提供担保或约定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市政府协调,组织资金偿还。
第三十一条 偿还债务实行季报制。每季末由债务单位将偿还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盖章后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销。
第七章 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潜江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潜政办发〔2017〕35号)要求,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债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量、综合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定期分析和评估债务风险,对债务高风险单位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7〕45号)和《潜江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潜政办发〔2017〕35号)有关要求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通过压减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安排政府预算、处置存量资产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合理配比企业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杜绝企业债务出现资金链条断裂,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办要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债务的动态监管、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要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债务信息统计机制,负责统计政府性债务信息上报工作;相关债务主体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府性债务信息,并对债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政府性债务制度建设、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等方面。
第四十条 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重要事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将债务举借、偿还情况作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债务审计认定和交接制度。将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范围,在换届期间和主要负责人调整时,进行债务审计认定和交接。
第四十二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 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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