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充分发挥国土综合整治平台和支撑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推进我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形成“农田集中连片、农业规模经营、村庄集聚美丽、环境宜居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村土地利用新格局,打造和谐宜居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统筹推进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二)规划引领、综合整治。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为基础,加强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要求,实行全域整体推进,促进国土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布局,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政府主导、尊重民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让农民共享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成果。
(四)因地制宜、追求实效。结合当地区位结构、自然条件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治目标,注重实效,避免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用地综合整治、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全域优化布局,助推美丽乡村建设。每年争取省级奖补项目1~2个,市级投资项目2~3个,并逐步覆盖全市。
(一)全面开展潜力资源调查。各区镇处要全面调查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质量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等适宜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潜力面积、区域分布情况等基础信息,同步调查群众的意愿和需求情况,将调查区块上报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潜力资源情况和各区镇处申报区域建立全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夯实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选址、实施的工作基础。
(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开展项目储备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功能区,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明确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任务和空间布局。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编制实施方案,整村推进。
(三)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确权登记以及村民意愿,开展各类农用地整治工作。统筹谋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在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连片度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四)开展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各项用地需求。加大废弃宅基地、空闲地、工矿废弃地、村镇低效用地等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促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进一步提档升级,切实改善村容村貌。
(五)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治危拆违、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退垸还湖还湿,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加强乡村文化景观保护修复,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特色旅游开发。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项目的奖补力度。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指标当年市场交易净收益的10%奖励项目区政府,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上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在满足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向项目区所在区镇处倾斜。
(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属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按新增耕地指标面积计算,将35%(或按一事一议原则)的新增耕地交易收益作为投资方融资还款来源。支持投资方与村级组织协商,采用租赁承包项目新增耕地和经营性设施收益作为补充还款来源。国家和省级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全额配套用于项目建设。
(三)调动项目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村级组织应组建工作专班,正确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项目的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评审论证、清障施工以及项目监管等环节。对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和经营性设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规模化、专业化集中经营,充分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所得收益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村容村貌建设等支出。
五、方法步骤
(一)规范项目申报和实施程序。
1.确定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向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委托其作为项目业主开展工作。
2.建立项目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潜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潜江市国土整治专项规划》和各村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区镇处上报的拟申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区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完善潜江市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拟申报项目的立项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突出规划引领,严格保护耕地,适当村庄集并,体现示范代表。
(2)不触碰生态红线和保护区区域,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行洪泄洪,不造成水土流失。
(3)开发荒坡、荒沟、荒滩的,地类应符合宜耕未利用地的条件。
(4)项目选址中的图斑地类涉及林地、滩涂的,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3.编制实施方案。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区镇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4.实施方案初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5.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
6.审核备案。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属省级奖补项目的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省级奖补项目名单。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备案批复。
7.工程实施。项目经省级审核备案后,项目业主组织工程招标和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市国土整治局负责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组织验收等具体工作。
8.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需完善勘测、设计、预算、评审、变更、竣工、复核、决算、审计等相关资料。全部资料完善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进行市级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9.备案入库。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级审核备案,指标入库。
(二)严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业主要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标准高、设施配套完善、土壤地力达标;市国土整治局要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标准,全程跟踪指导检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工程监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把质量关、标准关。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国土整治方式。倡导占用耕地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行政办公等建设用地,采取建设占用耕地前剥离表土再利用的方式,将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的土壤采用表土剥离、客土垫底的方式回填到新造的耕地,或者用于劣质耕地及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区镇处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将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作为我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统筹国土整治、农田水利、美丽乡村、文化旅游、生态恢复保护、精准脱贫等涉农项目,实现用途衔接,功能互补,提升涉农政策综合效果和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三)强化后期管护。按照土地权属关系,采取“谁使用、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项目所在区镇处和土地权属单位的村级组织应与经营者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和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资金,明确管护责任。
(四)加强廉政监督。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公告制等。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督,重点对项目立项、质量进度、变更审查、竣工验收、工程招投标、资金核拨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管控。
附件: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2020年5月9日
附件
潜江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龚定荣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崔传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 冰 副市长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投公司、市高新投公司、各区镇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整治局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具体业务指导、督办监督工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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