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23日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潜江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项目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安排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园区配套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 市发改委依据市投资委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前期推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对建设类项目加强统筹协调,督办推进。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文件,按照法律、财经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政府采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批复,对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经批准的项目按计划实施。
市审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本年度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按照审计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廉政责任制,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计划编制
第八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库、项目前期推进库、项目建设库三类。项目储备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委办公室汇总;每年10月,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筛选项目,提出前期推进及建设项目清单,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审核,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研究、比选、完善后,报市投资委审定,并纳入项目前期推进库或项目建设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按程序报市投资委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前期推进项目和建设项目,编制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预算做到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及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对报告文本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审批部门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请办理,市发改委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以及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的相关要件提交申请办理,市发改委综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节能审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进行核准(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进行);
(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提交申请办理,市发改委对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的项目,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先开工建设,事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市投资委决策同意后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前应按国家和省级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专业评审,统筹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其他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经批准采用其他投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确定中标人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实施代建制的范围:党委(含部门)、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含部门)、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的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科教文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工程;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农业、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通信、民航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投资委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使用单位组织编制代建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使用功能及相关要求、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
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含审批手续办理)。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未经市投资委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其停工改正。
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对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情况,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得干预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单位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经市投资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因项目推进过程中材料或人工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或调增额度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投资委同意后,重新向市发改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且调增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投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经专家论证,并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投资委审定后,按程序调整概算:
(一)对违规超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正式处理意见;
(二)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需经市投资委决策同意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应业务管理单位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将综合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投资委备案。
各主管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专项验收完成后组织综合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投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出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并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法办理资产登记,并纳入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投资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指导和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
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市投资委办公室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市投资委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市水利和湖泊、市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市投资委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列入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向市投资委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投资委办公室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并对稽察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限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或截留等现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项目信息,将项目建设进展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
(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经查证属实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红黑榜予以公示,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违规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概算、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
(五)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或相关程序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浪费和损失;
(六)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
(七)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调查结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潜政办发〔2016〕64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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