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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公交化改造相关政策摘录

解读单位: 无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00:00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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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公交化改造相关政策摘录
市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一)关于发展理念。
    《指导意见》指出:要“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二)关于加快公交发展的支持政策。
    加大政府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
    拓宽投资渠道。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关于建立持续发展机制。
    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四)关于绩效评价。
    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各城市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
    (一)关于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的公益属性,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将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公共资源保障力度,不断满足城乡居民“行有所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在普通公路上,人员往来比较频繁的毗邻城市之间以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为主,地市级以上城市周边地区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为主,县域内特别是乡镇以下地区以农村客运线网优化为主,并积极推进公交化改造……
    (二)关于主要任务。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的融合。根据城乡毗邻地区居民出行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周边短途客运班线的服务差异,明晰各自功能和服务范围,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消除同一条线路城市公共交通和短途班线客运并存和不平等竞争的现象。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逐步统一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在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实现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
    三、《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8号令,2014年)
    (一)关于城市公交的性质和发展方略。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第四条)
    (二)关于公交发展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三)关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的财政政策。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四)关于公交车更新和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第十六条)
    (五)关于公交线路经营权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具体略)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第二十三条)  ……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城市公交定价。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第二十七条)
    ……
    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检查考核。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四十一条)
    四、省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
    (一)关于城市公交的公益属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第一点)
    (二)关于公交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的支持政策。
    ……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和企业对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优化或提升公共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深度综合开发,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第四点)
    (三)关于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客运一体化发展。加快调整和优化公共交通线网结构,积极开通社区微循环公交、旅游公交等特色公交线路,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通达深度和覆盖面。加快城市近郊区的城乡客运班线、城际班线的公交化改造,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第七点)
    (四)关于发挥公交企业主体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倡导公车公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第九点)
    (五)关于提升车辆装备水平。
    推广使用容量大、安全度高、舒适度好、技术性能强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建设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网络。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和升级步伐,严格车辆使用年限管理,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老旧公交车辆,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断优化车辆结构。(第十点)
    (六)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偿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助力度,并从市政公用设施等收费和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对公交企业因执行低票价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全额补偿。对因企业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投入给予合理补贴。(第十四点)
    ……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进行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营运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对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给予奖励。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第十七点)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1]123号)
    (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运管(客管)机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具体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三条)
    (二)关于规划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须征求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四条)
    (三)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第五条)
    (四)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定期进行审计,并据此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第六条)
    (五)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延伸,支持有条件地区对城际客运、城乡客运进行公共交通化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通达深度和覆盖面。以县市至乡镇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稳步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第九条)
    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潜政办发[2014]64号)
     市政府办公室已于2014年11月12日印发了《意见》,因已发文,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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