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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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及高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镇居民到哪里参保、续保?
1.区镇处场城镇居民到居住地所属的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2.园林城区和泽口开发区城镇居民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3.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三、城镇居民参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须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为其与监护人的合照);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还需提供《残疾证》、《低保金领取证》及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城镇居民参保、续保有何规定?
在校学生于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于每年10至12月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并缴纳下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对象断保后,不予补缴,在下个年度重新参保后,连续缴费年限清零后重新计算,按新的连续缴费时间享受相关待遇。断保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五、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1.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2.18周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130元;
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70元;
4.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何规定?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乙等医疗机构(市内专科医院、民营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低保对象在市爱心惠民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为200元。因癌症和血液透析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时,按上述起付标准执行,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时不再设置起付线标准。市域外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因转诊、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5%。参保对象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后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省内市外为10%,省外为15%;个人自行转诊到我市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理的比例为20%;个人自行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且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理的比例为30%。
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在三年以下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9万元;连续缴费时间超过三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城镇居民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后,还可享受15万元的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八、大病保险报销有何规定?
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其中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对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对30000-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对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8000元起付线为年度免赔,一年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实行封顶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最高支付医疗费用为15万元。
九、门诊统筹有何规定?
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及以上和550元及以下的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每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度为20元;低于50元和超过550元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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