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监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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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文件中,第三条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
非税收入与税收的主要区别
(1)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而非税收入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或委托部门单位代收。
(2)使用的方向不同。税收主要是政府为满足社会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资金而设立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提供特定公共产品的服务而设立的。
(3)形式特征不同。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具有强制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其有偿性决定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非税收入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4)立法层次不同。税收一般以法律、法规为据。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批准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主要内容是建立以统一的政府非税票据为源头,以代收银行为桥梁,以财政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综合管理为核心。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构架“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执收执罚单位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预算部门根据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需求,统一核定其支出预算。目前,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全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上缴财政。
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单位内部票证的关系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单位内部票证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有价证券,都是财务管理和会计记账的工具,不同之处在于使用性质、管理主体、使用主体、缴款主体、流通领域、印制要求及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分别适用的范围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财政票据的种类、规格、联次、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印制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遵循“精减、通用、防伪、服务”原则,湖北省财政票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其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
1.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湖北省自助收费专用票据、湖北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和湖北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异地代收专用票据等。在我市,主要是学校收费专用票据和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异地代收专用票据。
3.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执收、执法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非税收入或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业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
1.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湖北省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到市财政局申领财政票据需具备的条件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免费发放。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用财政票据,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按照领用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用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提供单位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依据;
(二)详细列明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等款项。
领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用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使用财政票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及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湖北省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湖北省派驻外地的单位可以在派驻地使用。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票据填列不规范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实施收费或罚没;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丢失票据及存根的;将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私刻票据监制章,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无收费许可文件、《财政票据领用证》实施收费和罚没的;未使用票据管理台账的;将罚款票据转作收费票据或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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