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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十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解读单位: 无 来源: 潜江日报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10:00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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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法治的时代。《慈善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有效落实《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我市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做了哪些工作?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慈善法》、理解支持慈善工作,近日,本报邀请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传新就此进行了专题解读,现集纳于此,以飨读者。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起草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算起,到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经过了近11年征程,终于颁布实施了,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了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慈善法》的要义,让捐赠者得到更好的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市慈善总会结合潜江实际,收集整理了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筛选了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一、《慈善法》界定了慈善活动及其主体

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理念、一种道德、一种活动。理念、道德是通过活动体现出来的。传统的慈善主要集中在救灾扶贫等“雪中送炭”之类的活动,体现的是“授人以鱼”,即所谓的“小慈善”。到了近现代特别是近三十年,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延伸和扩大,慈善有了更丰富的内容。《慈善法》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以此可见,《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基本等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的界定。如此,慈善不仅仅是“雪中送炭”,也包括“锦上添花”,不仅仅是“授人以鱼”,也是“授人以渔”。“小慈善”变成了“大慈善”。这种基本涵盖“公益”领域的界定连接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二、《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这就明确禁止了个人直接从事募捐。因为个人募捐不透明,对财产怎么使用没有约束,募来的财产与个人财产难以划清,不便于监督管理。《慈善法》第九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条款明确界定了进行慈善募捐的,必须也只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

三、《慈善法》允许个人向社会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的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钱财。也就是说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如果自己或亲属遇到困难了,请求和慈善组织合作,向社会募集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这样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社区内部互济互助活动,由于彼此帮助时人们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因此,这种“抱团取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慈善法自然也不禁止。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是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四、《慈善法》规定:承诺捐款不兑现可被起诉

《慈善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若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内容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据此可知,《慈善法》明确规定:承诺捐赠后就不能反悔,否则,慈善组织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捐款承诺。企业和个人要量力而行,谨慎表态。

五、《慈善法》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

利用税收来促进和调控慈善事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慈善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此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捐赠人、公益组织和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具体规定了税收优惠的种类、幅度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12%的部分,依法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额捐赠。《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大额捐赠的出现,也对出台更多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具有引领作用。综上所述,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是一项高尚的事业,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以及社会监督。《慈善法》第八章突出强化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慈善法》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两个主体信息公开的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息,并对慈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照此规定,无论是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还是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都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一些事项为定期公开,而一些应当随时、及时公开。《慈善法》详细地开列了民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开频次。信息公开,并非所有信息越透明、完全公开就越好,法律有边界,信息有范围。《慈善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部分捐赠者或受益人不愿暴露身份,慈善组织内部流程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

七、《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用途

《慈善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条款明确界定,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用途。

八、《慈善法》规定:骗捐行为将依法查处

《慈善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依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一百零三条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条款明确界定,骗捐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严肃查处。

九、《慈善法》规定:政府将对慈善组织及活动细化监督管理

依法监管是《慈善法》的另一个关键词,在监管方面赋予民政部门以新的监管措施,《慈善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设立了多道门槛。第一个门槛是登记。第二个门槛是募捐资格,设立之后并且满两年,并且符合相应的条件,经过申请才有募捐资格。第三个门槛是信息公开,慈善法专门有一章叫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捐款信息,捐赠人有权查询,挪用侵占捐款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慈善组织必须把相应的信息完全公开。第四个门槛是运行监督,《慈善法》第十章对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何行使权力做出了具体的细化规定,并且要求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复制查阅有关资料、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号等等。第五个门槛就是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十、《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要接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补偿,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慈善法》从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以九条22项的方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慈善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法律责任。处罚类型视违法情节分别法定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慈善法》是一部充满“向善”正能量的法律,我们相信:《慈善法》施行后,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一定会越来越高,“放心捐”“热心捐”的氛围也会越来越浓,潜江的慈善事业必将依法慈善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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