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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民政局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16:5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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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及《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相关规定,2014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批实施细则》。2019年10月30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结合省市现行低保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做如下解释。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户籍状况是指什么?

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户口、有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居住地负责配合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评议公示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提供居住1年以上证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家庭收入包括什么?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财产有什么规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城乡困难群众家庭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六)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五、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2021年3月,我市城市低保标准690/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是526/月、人。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个人书面申请、镇处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镇处审批、张榜公示、市民政局备案审核”的程序办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联系方式);

(二)户口簿等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类和财产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在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八、哪些低保对象要进行备案?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九、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我市按照设置下限,适量取整的方式计算补差金额。即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纯收入计算后,“逢一进十”取整,再乘以家庭人口数,小于标准下限的按最低补助标准计算。凡计算得出的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助标准低于140元的,按月人均140元发给低保金;高于月人均140元的,据实补助。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助标准低于250元的,按月人均250元发给低保金;高于月人均250元的,据实补助。

十、重点救助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通知》(潜民政发〔2015〕83号)文件精神,重点救助对象是指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对其本人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一)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重度残疾人,是指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以市残联出具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四)重病患者,是指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或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以及纳入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是什么?

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配合管理机关调查。

十三、如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市民政部门组织所辖镇处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