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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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进一步做好潜江市治欠保支工作,2016年12月26日,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潜政办发〔2016〕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潜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展开全面部署。
作为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政策,《实施意见》共有7大部分、21条,涵盖了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各环节。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意见》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意见》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措施
《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定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在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人社部门监管。工资保证金缴纳按照实际中标合同价格3%的比例缴纳,缴纳金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此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即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三、《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依靠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此,《意见》提出,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等。二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是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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