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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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转型的需要,做好我市转型后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切实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我市考察学习周边地区的先进做法,并经过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制定出台了《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潜政发[2021]13号)等规范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及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是明确了审计局的监督职责。市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不得参与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材料价格认定、工程结算、资产评估等管理活动。
三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数据库并从数据库中筛选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健委、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将当年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审批、招投标、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及时抄送至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摸清本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并逐年滚动更新;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在项目库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是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的核查。对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其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核查,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的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抽查。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