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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10:3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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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规范禽类禽产品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禽产品加工经营场所是禽类病源的集中地,结合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的特点,极易造成疫病感染和扩散,从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同时不利于我市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关注度持续提高,规范禽类禽产品交易行为成为迫切需求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禽类禽产品及活禽交易的定义

(一)禽类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依法可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二)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是指禽类经屠宰、加工后的鲜禽产品(白条禽)或冷冻禽产品。

(三)活禽交易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禽交易,是指直接销售可食用活禽的行为,包括活禽的运输、暂养、展示和现场宰杀等行为。

、禁止区域范围

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划定为以紫月路为起点顺时针方向,紫月路-东荆河东岸堤脚-楚商林停车场-曹禺路-东城大道-红梅路-潜江大道-紫月路所包络的范围。

、管控要求

(一)禁止区域内不得进行活禽交易。

(二)从事禽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禽产品品质检验、病害禽类及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禽产品加施检验合格标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禽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四)禁止区域内实行白条禽上市,鼓励禽产品冷链配送。用于配送的冷链专用车应当符合标准,配送过程应当遵守相关规,保证白条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配送白条禽产品的运输、装卸工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等固定场所、商超、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加工经营单位采购、销售或使用的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标识,并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六)从事禽产品经营的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商超等经营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肉类及其制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禽产品经营场所应当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渗水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与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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