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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民政局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10:1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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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

通知》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标准是界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我市2025年社会救标准。现就《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和《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第三点保障措施中:“(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市民政局按照《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的工作提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上级文件要求和财政状况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执行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8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的工作提示》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2024年人均消费支出实际,落实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合理制定2025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确定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992元(每人每月666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的工作提示》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2024年人均消费支出实际,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合理制定2025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定。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执行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1516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616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00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019元。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规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执行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66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32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6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885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019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五)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执行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社会分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16元。

2.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机构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426

政策依据: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要求:“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确定。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执行标准:

1.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政策依据: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24〕15号)要求:“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 1.5 倍”确定。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对比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6类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8元,与2024年持平。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66元,较2024年上调13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三类情况)。

1.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516元(基本生活986元/月+照料护理530元/月),与2024年持平。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616元(基本生活986元/月+照料护理630元/月),与2024年持平。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3005元(基本生活986元/月+照料护理2019元/月),较2024年上调135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三类情况)。

1.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332元(基本生活866元/月+照料护理466元/月),较2024年上调36元/月。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432元(基本生活866元/月+照料护理566元/月),较2024年上调36元/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2885元(基本生活866元/月+照料护理2019元/月),较2024年上调152元/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社会分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16元,与2024年持平。

2.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机构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426元,与2024年持平;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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