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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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因各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噪声法》有多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和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噪声法》,压实各地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部门职责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对《噪声法》中涉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等18项条款的执法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确保了相关法律规定有效贯彻实施,对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3.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工业企业噪声。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涉及到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明确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运输噪声。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运行的噪声管理问题,高速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由市发改委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高架建设、城市道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铁路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动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铁路机车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第八十条,涉及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输、民航等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监督和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养护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使监督和行政处罚权;铁路运输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监督权并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三、第四项,涉及民航机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及行政处罚,我市不涉及,暂时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社会生活噪声。第八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与违法行为查处,涉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噪声污染的由市教育局负责;涉及经营性文化、娱乐、体育等场所的噪声污染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涉及到餐饮场所或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方式反复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第八十二条主要涉及到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与违法行为查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住宅小区内、小区临街面噪声污染防治由市公安局负责;本法条所涉其他事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五)绿色护考。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由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六)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设备及落后工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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