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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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来,社会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噪声投诉居高不下,主要集中在广场舞、露天KTV、商业宣传、餐饮、建筑施工等方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是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出台目的
出台《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目的是根据《噪声法》相关规定,将施工装修、广场活动、商业活动等领域单列出来,进一步强调产生噪声行为的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告知市民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疏堵结合,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施工噪声管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22:00-次日6:00进行施工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12:00-14: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提前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证明,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同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
(二)规范街道公园广场活动。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限制性规定。每日12:00-14:00、21:00-次日6:00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卡拉OK、乐器演奏等健身、娱乐活动。其他时段开展活动时,音量应控制在60分贝以下;在学校、医院等重点敏感区域周边开展活动的,须自觉降低音量,并服从相关部门管理要求。
(三)加强室内装修管理。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强化商业活动噪声管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营业性文化、娱乐、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告》的公布日期是2025年10月9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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