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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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